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神天宇,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神天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20年9月5日被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神天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因被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1月4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1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赌博、吸毒,于2015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神天宇为单某某等人购买冰毒与被告人夏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赶至与被告人夏某某约定的本市新城镇马坝村王东桥桥南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约1克后交给单某某等人。同时被告人神天宇从被告人夏某某处获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2克作为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神天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神天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神天宇、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神天宇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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