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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禄某某(曾用名: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七里河区**镇**家园**号**室。2011年9月16日因犯窝藏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陕A**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兰州市**学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5.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1.物证:血样照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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