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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禄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6********,彝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下午14时许,李某甲(已起诉)与被告人禄某某及洪某某、姜某某(二人已起诉)等人商量,由李某甲分别给被告人禄某某及洪某某等人各几千元钱,几人以假赌的方式进行赌博,诱骗他人参与,赢钱后分给几人,被告人禄某某及洪某某、姜某某等人同意后,几人便到镇雄县**村**寨张某某家对面二楼上用麻将以“杀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因参赌人员少,李某甲没有收入解散。当日15时30分许,几人在镇雄县**镇**煤矿门口汪某某家餐馆门口时,李某甲又给被告人禄某某及姜某某等人各三四千元钱,准备在汪某某家以假赌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禄某某等人同意后,李某某便组织禄某某、洪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在镇雄县**镇**煤矿门口汪某某家餐馆里的一间麻将室用麻将以“杀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七万余元,因到吃晚饭时间,几人停止赌博。当晚19时许,李某甲又组织被告人禄某某及洪某某等人在汪某某家一间麻将室用麻将以“杀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二十余万元。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赢钱后离开赌博现场,参赌人员胡某某、李某乙等人继续进行赌博,因参赌人员没有现金,几人协议好用自己驾驶的大货车作为抵押,以一万元一支烟的方式用麻将以“杀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47万余元,因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没有现金支付胡某某,胡某某便要求几人写借条给其(其中李某乙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李某丙写了一张21万元的借条,李某丁写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禄某某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禄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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