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禄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禄某甲,曾用名禄某乙,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禄某甲驾驶甘D****号轻型货车沿会宁县郭城镇会州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州中路加油站附近时,与前方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赵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禄某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3.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会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被告人禄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