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30日14时许,文某甲(已判刑)与文某乙、文某丙(另案处理)在赫章县**乡**街上陈某甲家门前打台球时遇到陈某乙和贺某甲,因陈某乙以前和文某乙等人有矛盾,陈某乙遂与文某乙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陈某乙抢过文某乙手中的台球杆将文某乙的头部打出血,文某丙就跑到街上禄某丙家提了两把刀并邀约禄某乙、文某戊(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禄某甲、禄某丙(另案处理)、文某甲、文某己(已判刑)六人,准备与陈某乙等人打架。之后,文某丙、禄某甲等人到文某庚家门口遇见陈某乙、贺某甲等人,禄某乙、文某戊与禄某丙、禄某甲持锄把、木棒等工具,文某己持轴承、文某丙、文某甲各提一把刀子一起追打贺某甲、陈某乙等人,将被害人贺某甲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黄某某打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锐器损伤致左眼球摘除属重伤,黄某某因钝器损伤致左尺骨骨折属轻伤,黄某某因锐器损伤致左膝关节上方皮肤裂伤属轻微伤;黄某某因锐器损伤致左眼球摘除属五级伤残,黄某某因钝器损伤致左尺骨骨折未遗留功能性障碍属九级伤残。经赫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贺某甲头部损伤致硬膜外血肿为重伤,腰背部锐器创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贺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甲无视国法,参与持械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禄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