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生态刑诉〔2019〕8号
被告单位福建省周宁县**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3509251000***,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镇**街**号,现名称变更为**(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925791797***E,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2********,**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44********,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福建省周宁县**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间,福建省周宁县**石业有限公司在取得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山场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后,被告人李某某做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雇佣工人拓宽道路,开采矿石。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擅自扩大已审批林业用地范围占用并毁坏林地。经福建省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宁县**镇**村“**”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7.5559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工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人员档案、到案经过说明、出入境记录、复制于周宁县自然资源局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的审批材料、周宁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周宁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叶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钟某某、叶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CTP(2019)鉴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周宁县**石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管理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在案发地种植林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福建省周宁县**石业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斌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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