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街**组,现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份,李某某、 段某某等五名股东在鹿泉区**路**大学城边承建**服务社,期间曾出售过部分房屋17年房屋产权。 2006年7月20日韩某某购买其中两间平房并支付了合理价款,后在股东同意后自建一间厨房(共计三间小房),享有17年使用权。2018年6月份及8月份期间,禚某某、吕某某在房主韩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韩某某的三间房屋出租给灵寿人徐某某、江苏人陈某某、代姓女子。在韩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报警后,禚某某、吕某某在开发区派出所出警调查时提供无效的房屋出租协议,并提供虚假证词称系段某某租赁给其10间小房,以此来达到强占韩某某房屋的目的。后经段某某对禚某某、吕某某明确告知并在派出所说明上述三间房屋产权为韩某某后,且在韩某某多次报警找禚某某、吕某某讨要自己的三间房屋的情况下,被告人禚某某、吕某某始终拒不交出并继续强占韩某某三间房屋, 让租房人继续使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4000余元。一直到韩某某2019年7月6日再次报案为止,其三间房还被禚某某、吕某某强占。吕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2日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禚某某强占房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树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联系电话:1551189****、1346341****;被告人禚某某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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