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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禚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1.被告人禚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委,现住:敦化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村,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街**委,现住:敦化市**街**新居**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3年11月20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乡,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室。曾因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乡,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街**社区,现住:敦化市**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7.被告人吕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村,现住:敦化市**街**花园**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8.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委,现住:敦化市**镇。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9.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村,无业。现住:敦化市**街**大院**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0.被告人盛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村,现住:敦化市**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追诉,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将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盛某甲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10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禚某某、张某甲通过朋友李某乙(已判刑)学会了裸聊诈骗犯罪手段后,经合谋,通过QQ酷网联系上线人员(刘某某,已判刑),获取了裸聊诈骗网站的账号密码。在敦化市**街**小区租房处,雇佣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李某丙(在逃),假冒“女主播”以提供裸聊、上门服务、办会员、交押金、充值失败、退款等方式,骗取客户徐某某、李某丁、赵某乙、余某某等人充值转账款。并发展下线王某乙,王某乙在敦化市**街**小区租房处,雇佣李某甲、盛某甲,以前述同样手段实施裸聊诈骗。上线给禚某某、张某甲总的提成比例是诈骗金额的20%,由上线(刘某某)转账至禚某某银行卡内。禚某某、张某甲留下各自5%提成后,将剩余10%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方式分给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等人。给王某乙的提成比例是15%,王某乙留下5%提成后,剩余10%分别给李某甲、盛某甲。经统计,禚某某、张某甲共计获利6万余元,二人各分得3万余元。张某乙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5000余元;陈某某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4500余元;王某甲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6500余元;赵某甲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8000余元;吕某某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10000余元。王某乙共收取上线禚某某发放的诈骗钱款26945元。李某甲按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15000余元。盛某甲按照10%的比例获得诈骗赃款1000余元。故禚某某和张某甲参与诈骗数额按20%计算为人民币612065元。张某乙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50000元。陈某某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45000元。王某甲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65000元。赵某甲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80000元。吕某某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100000元。王某乙参与诈骗数额按15%计算为人民币179633元。李某甲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150000元。盛某甲参与诈骗数额按10%计算为人民币10000元。

禚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敦化市**酒店被抓获。经禚某某劝说张某乙于2020年5月18日投案自首、陈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投案自首、张某甲于2020年6月1日投案自首。王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在敦化市移动公司楼前被抓获、赵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投案自首、吕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敦化市**花园小区被抓获、王某乙于2020年8月3日投案自首。经王某乙劝说李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投案自首,经李某甲劝说盛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微信交易明细、禚某某银行交易流水、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网银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三)李某丁、赵某乙的陈述(摘自公安证据一卷P171-177)、徐某某、余某某报案材料;

(四)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破案、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盛某甲经合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禚某某、张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吕某某、王某乙、李某甲诈骗数额巨大,盛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与各自上下线人员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刘某某等人的总的上线为主犯),其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赵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盛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禚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禚某某劝说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投案自首,王某乙劝说同案犯李某甲投案自首,李某甲劝说同案犯盛某甲投案自首,均系立功,陈某某、吕某某、盛某甲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故对禚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对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陈某某、盛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某乙、李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恩禹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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