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禚某甲,男,29岁,199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人,现住临沭县**,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禚某甲在禚某乙的介绍下,认识被害人郝某甲,在被害人郝某甲向其询问购沙的情况下,被告人禚某甲称临沂市莒南县王某某的沙场有其股份,后被告人禚某甲以105元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黄沙,又以80元低价出售给郝某甲。后王某某的沙场无沙,被告人禚某甲以环保查的严,购买沙量少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郝某甲向其打款转账,最后在被害人郝某甲多次向其要求拉沙或者退还沙款时,被告人禚某甲还是以沙紧张,环保查的严等理由迟迟不予退款,也不给供沙,共计骗取被害人郝某甲购沙款469063元,被害人郝某甲得到价值18万元的沙,被告人禚某甲支付沙款211696元,剩余的257367元被其挪作他用或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1万元;
2、2019年4月6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2.76万元;
3、2019年4月25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4.6万元;
4、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5463元;
5、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4万元;
6、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禚某甲要求被害人重新设立账户,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姐姐郝某乙的民生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1万元;
7、2019年5月5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姐姐郝某乙民生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10万元;
8、2019年5月6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姐姐郝某乙民生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10万元;
9、2019年5月10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姐姐郝某乙民生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10万元;
10、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郝某甲通过其对象王某某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禚某甲农业银行转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禚某乙、刘某某的证言、银行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时
2019年11月28日附:
1、被告人禚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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