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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某某、叶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禤某某,别名: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别名:叶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禤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驾驶摩托车窜到某某石场盗窃石场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得人民币400多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已起诉)经事商量,驾车窜到防城区大菉镇那米村某某石场。然后用液压钳将该石场的部分电缆剪断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960米电缆线运到港口区公车镇卖给在此经营回收废旧的刘某某(已起诉),获得15000元人民币。经鉴定,本案被盗的电缆共价值人民币3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同案人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禤某某、叶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禤某某、叶某甲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5页;

3.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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