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禤某某,别名: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别名: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巷**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别名:某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别名:某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禤某甲,别名:某某戊,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000196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己,别名: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室,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别名:方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等人为了非法获利,经商量共同出资(每人每股5000元人民币)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请甘某(不起诉)帮望风。后被告人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也出资加入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至当月17日。当月17日11时许,禤某某、梁某乙、梁某甲、姚某某、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等人再次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村老苏塘组一山坡开设赌场继续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当天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禤某某、梁某乙、梁某甲、姚某某、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甘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黄某某、冯某某、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同案人甘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某某己、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某某己、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分别判处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某某己、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禤某某、梁某甲、姚某某、梁某乙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禤某甲、某某己、方某甲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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