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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某某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卢某某的身份证件并伪造卢某某的收入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骗领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46375800********)。某某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持该卡多次刷卡透支,致该卡逾期后未还款本金人民币96593.38元,利息人民币3784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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