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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4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2008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0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07时36分许,被告人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昌岗中路进江南大道中南103米时,将车停在车行道上并在车内睡觉,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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