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横州**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禤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案发时禤某某警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良庆区**路**栋**单元301房,联系方式:1361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