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8〕419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路**号。2006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0时48分许,被告人禤某某与陈某甲、邓某甲、黄某某、梁某某、邓某乙、谢某某、黎某某、官某甲、欧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官某乙(已判刑)等11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酒吧处喝酒。因不满该酒吧卡13座位获得当晚全场消费最高,陈某甲、邓某甲打砸其台面上的东西,在两人的指使下,被告人禤某某与黄某某等人结伙至卡13座位,以啤酒瓶、烟灰缸等工具对在该座位消费的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5月19日,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邓某乙、欧某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官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捌册,量刑建议书七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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