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 禤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村**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禤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禤某某翻窗潜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酒店**房家中,在房间内的衣柜、鞋柜、沙发等处翻找有价值的财物,被告人禤某某未找到有价值财物后又翻窗逃走。 另查明,禤某某在进入**房盗窃前还进入**酒店**房(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宿舍)实施盗窃,已核实盗窃一盒红双喜香烟,一个打火机、人民币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照片)、硬币(照片)、打火机(照片); 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以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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