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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1时30许,被告人禤某某在横县**镇**巷子其驾驶的桂A****2轿车上贩卖毒品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刚从禤某某处购得的毒品可疑物1粒(净重0.36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手机2台等;2.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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