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禤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村**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7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禤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福溪村沙墩林二街9号棋牌室,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聚众进行竞猜赌博从中获利。被告人禤某某收受他人投注后,通过微信向上家杨某甲(另案处理)转账,并按照特码投注额的10%抽头渔利。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禤某某在上述棋牌室收受杨某乙、莫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604元、六合彩投注收据5页以及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1部。经统计,被告人禤某某与上家杨某甲其、参赌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交接赌资累计人民币119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1604元,现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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