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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伊杰贩卖毒品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禹伊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92********,回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被通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伊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许,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北路维也纳森林小区门口对面的路台上,被告人禹伊杰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两颗“麻古”。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称量记录显示该两颗“麻古”净重0.18克,经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认定,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禹伊杰于2020年5月17日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北路维也纳小区南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禹伊杰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伊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伊杰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禹伊杰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苏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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