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禹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云南省南华县,户籍所在地南华县**中心学校**学区**幢**单元**室,现住禄丰县**镇**排**楼**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现押。
辩护人王树基,云南求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安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现住昭通市镇雄县**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云南聚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官渡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现住禄丰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熊安某、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10月4日至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9月20日至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注册成立,法人黄某某,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服务。2014年11月20日,公司法人由黄某某变更为陈某某;2016年12月20日,公司法人由陈某某变更为朱某某;2017年1月18日公司住所地由楚雄市鹿城东路彝都明珠小区1幢2单元6层601室变更为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龙城小区D栋6号一、二楼,同年7月28日,公司法人由朱某某变更为徐某某,10月16日,由徐某某变更为周某某;2018年5月4日,公司法人由周某某变更为禹某,上述变更事项均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被告人禹某在担任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投资石林.创富广场时尚生活体验中心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云南弘禄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红河县小花园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楚雄现代妇产医院新增设备器材及医院项目开发为名,安排被告人熊安某、毛某某等人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小礼品、举办活动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采取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出借业务项目服务合同》委托理财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1.3%至1.8%的利息,到期返还本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禹某担任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吸收的投资人数99人,投资款金额5455000.00元。期间,于2018年5月16日至10月23日,共返还投资人本金428866.00元;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收取投资款时返现金额346372.80元,兑付客户收益620249.00元,合计人民币1395487.8元,其余资金4059512.2元被禹某用于个人购车、归还个人借款、注册成立新的投资公司等,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经查,石林保达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与楚雄衍金富邦投资公司就石林.创富广场时尚生活体验中心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签订过投资合同。云南弘禄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红河县小花园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楚雄现代妇产医院新增设备器材及医院项目系周某某(另案处理)与云南弘禄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法人陆某某、楚雄现代妇产医院原法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签订的,合同签订后因周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出借资金,陆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书面向周某某解除了合同,胡某某于2018年2月与周某某口头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
被告人熊安某原系云南聚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6月受被告人禹某邀约到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行、活动策划及人员培训。期间,被告人熊安某组织、策划了在禄丰县水利山庄、天龙酒店请投资人吃饭,禄丰县体育馆广场举办广场舞比赛,组织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集资参与人出国旅游等活动,向投资人宣讲投资理财信息,安排公司理财顾问向投资人发放传单,扩大宣传范围,吸引投资人前来投资。2018年8月被告人熊安某受禹某委托到大理州弥渡县帮助禹某注册成立弥渡县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主要也是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被告人熊安某为被告人禹某工作期间,先后从禹某处取得资金10余万元。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熊安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云南聚仓源)在禄丰火车站被昆明铁路公安处禄丰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11月19日到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任理财顾问,主要工作是上街发传单,宣传投资理财,吸引社会公众来投资,毛某某按月领取报酬,并从吸收的投资款中获取提成。2018年8月被告人熊安某被禹某安排去大理之后,被告人毛某某被任命为公司经理,接手熊安某的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运行及人员培训。2018年9月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禄丰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对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明确告知毛某某等人,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被告人毛某某仍按照禹某安排继续组织理财顾问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8年12月毛某某受禹某委托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民鑫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推广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的运行模式。2019年3月10日,毛某某经禄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担任理财顾问期间帮助吸收投资款1053000.00元。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原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李某甲(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赔了所领取的提成款合计人民币1055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楚雄衍金富邦投资公司会计凭证、报销清单、投资合同书、投资宣传单、投资客户登记表、周年庆活动优惠表、收益领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活动方案、解说词、旅游照片等;禄丰县金融办关于对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报备批准开展业务的说明;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及开户详情、银行交易明细等;云南弘禄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县分公司与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质押协议、项目书等;楚雄现代医院与楚雄衍金富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云******、云******号车车辆信息查询资料等;弥渡县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勐海民鑫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
3.证人周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宋某某、詹某某等人证言。
4.投资人方某某、黄某丙、王某某等132人陈述。
5.同案人李某甲、黄某甲等人的供述。
6.被告人禹某、熊安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鉴定意见书(大华核字【2019】200136号)
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安某、毛某某帮助被告人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禹某、熊安某、毛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熊安某、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毛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熊安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本、光盘24张。
3.赃款人民币105508元。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