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禹建祥,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巷**号。被告人禹建祥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被告人禹建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建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禹建祥在双清区保宁街社区保宁二巷**号一楼的家中向唐某某贩卖了一小包子价值100元的海洛因并容留唐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禹建祥在双清区保宁街社区保宁二巷**号一楼的家中向唐某某贩卖了一小包价值50元的海洛因并容留唐某某在家中吸食。
2020年8月20日**时许,被告人禹建祥在双清区保宁街社区保宁二巷**号一楼的家中向唐某某贩卖了一小包价值50元的海洛因并容留唐某某在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禹建祥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提取、扣押、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建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建祥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建祥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禹建祥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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