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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彭卫全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876号

被告人禹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晔,江苏浮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卫全,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三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团结,北京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禹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镇、**镇等地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禹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镇**高速与**路大桥下南侧小树林里组织陆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33人以押二八形式聚众赌博,查获赌资20余万元。被告人彭卫全受雇为赌场接送赌客,选定接客地点,每日收取1000元高额费用。  

被告人禹某某、彭卫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骰子、赌资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赌资收缴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陆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禹某某、彭卫全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禹某某、彭卫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彭卫全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禹某某、彭卫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卫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修培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彭卫全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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