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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8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8分许,被告人禹某某驾驶豫Q*****栏板低速货车(上载钢材超长超宽),沿平桐公路张铺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泌阳县贾楼乡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禹某某现被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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