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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现住上街区丹江路**社区**号楼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51分,被告人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且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豫AFV2**)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路交叉口时,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的交巡警查获。后将被告人禹某某口头传唤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带至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

2019年12月30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禹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3.0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禹某某到郑州市上街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材料、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结案报告等证据;2.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威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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