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住通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禹某某持A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通许县通朱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岗村路段向左打方向时与同向行驶正在超车的庞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相撞,两车损坏,禹某某受伤,庞某某报警。后禹某某被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禹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经认定,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2.被告人禹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