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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禹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朋友家吃中饭,被告人禹某某饮用了白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村道交建材路路口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桃江县公安局民警陪同被告人禹某某至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2019年12月18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禹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3.5mg/100ml。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禹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禹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6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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