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高速交警在洞新高速武冈服务区入口处查车时发现被告人禹某某无证驾驶车辆,民警将其带至警车上询问,禹某某辩称车辆是其妻驾驶,民警告知有相关视频证据时,禹某某准备强行下车,民警王某某用手拦住不准其下车,禹某某就用右手八字掌推民警王某某的脖子。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某、旷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512****;1354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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