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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小区。被告人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禹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禹某某在三星电竞商务宾馆容留胡某某和刘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禹某某在其家中车库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禹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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