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扬州市**镇**村运河组。被告人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6月25日间,被告人禹某某先后6次至扬州市**镇**村**组**号,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女性内衣裤30余件。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被告人禹某某先后4次利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乘隙进入,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家西侧房间衣柜和后院衣架上女性内衣裤约20件。
2.2020年4月,被告人禹某某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后院衣架上女性内裤1件。
3.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禹某某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后院衣架上内衣裤3件、西侧房间衣柜里内衣裤10余件。案发后,其中13件内衣裤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衣物照片等物证;
1. 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搜查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1.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晓芹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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