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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51989********,回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号,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禹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禹某某在**公司上白班期间,趁无人之际将车间内两台切片机上的黑色铁质工控机(型号:iBPC-2501L)盗窃后藏至切片机下,下班后趁机将工控机带回家中藏匿。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禹某某在**公司上夜班期间,在切片车间设备维修办公室桌子上发现一台黑色铁质VB视觉控制器(型号:MV-VB2210-120G),趁无人之际将VB视觉控制器盗窃后藏至职工更衣室柜子内,下班后趁机将VB视觉控制器带回家中藏匿。

3、202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禹某某在**公司上夜班期间,在切片车间库房搬东西时发现货架上一纸箱内装有VB视觉控制器(型号:MV-VB2210-120G)。次日凌晨2时许,禹某某待现场职工离开后偷偷潜入库房将纸箱内的两台黑色铁质VB视觉控制器盗窃,凌晨5时许,禹某某又再次潜入库房将纸箱内的剩余两台黑色铁质VB视觉控制器盗窃。禹某某将以上四台VB视觉控制器盗窃后藏至职工更衣室柜子内,下班后趁机将VB视觉控制器带回家中藏匿。

2020年11月9日,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台工控机、五台视觉控制器价值总计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赃物已退还,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对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姗姗

2020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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