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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禹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5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17时,在泌阳县花园乡李岗村委柏树庄东沙河张某甲、张某乙(已起诉)等人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老婆马某某等人因沙场纠纷发生口角。张某乙纠集亲属被告人禹某甲、禹某乙(已起诉)和禹某丙(已起诉)及社会闲散人员到场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马某某等人发生厮打,造成马某某、吴某甲、吴某丙三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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