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禹某甲,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下午,禹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学校接其孙禹某乙、禹某丙回家。返回时,禹某甲还搭乘了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下午18时许,禹某甲行驶至普安县**镇**村**组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三轮摩托车失控驶离道路侧翻下坎,造成乘车人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受伤,沈某某经送普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普安县交警大队认定: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生前系宫内妊娠胸腹部、盆腔内脏器受钝性外力损伤致出血死亡。
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刹车灯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验,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牌三轮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禹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弘
检察官助理 祁露弘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禹某甲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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