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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禹某甲,曾用名:禹某乙,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亚春,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禹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号**店和店铺老板娘赵某甲及袁某甲、赵某乙在店铺里打牌,期间李某某与袁某甲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推打,被害人袁某乙上前劝架,被告人禹某甲误认为被害人袁某乙要帮袁某甲打架,先持凳子打向袁某乙脸部致其流血,后又在门口用高压锅盖殴打袁某乙头部致其昏迷倒地,打后被告人禹某甲与李某某迅速离开现场。

经鉴定,袁某乙伤情属重伤,九级伤残。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月5日抓获被告人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禹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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