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禹红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红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禹红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禹红军在经营“广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以购买废模具钢和废不锈钢为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三笔货物交易,接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37份,涉案的金额共4300290元。2020年7月8日“广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申报,将上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37份增值税发票在所属其2020年6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作进项税额转出,交纳了进项税共62482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禹红军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红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禹红军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量刑说理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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