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禹贵孝,曾用名禹贵校,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1********,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6********,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院**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路**栋**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8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贵孝、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以刘某甲、钟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禹贵孝长期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发展刘某甲、钟某某、杨某己等十多人为下线,以获取获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禹贵孝长期在黎平县境内利用赌博网站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向禹贵孝投注的固定下家有刘某甲、钟某某、杨某己(另案处理)、龙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赌资交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累计高达人民币18150122元。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受禹贵孝的雇请帮助禹贵孝管理赌博网站并处理接受投注的相关事宜,李某甲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四千元,张某甲(另案处理)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拿给李某丙用于从事赌博活动,同时还帮助李某甲接他人的投注单,但是没有获取利益,张某甲帮助李某甲从事赌博活动的次数少、时间短。李某甲、张某甲的是禹贵孝开设赌场的共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2016年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禹某某在黎平县**镇**村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受陈志林、张某乙、吴某丙等人的投注后,禹某某又将他人向其投注的赌资拿去向禹贵孝投注,获取投注金额12%的返点,以获取非法利益,在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禹某某自己也花钱向禹贵孝投注,以期中奖获取非法利益,禹某某的赌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万余元。
3.2012年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黎平县境内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受王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投注后,刘某甲又将他人向其投注的赌资拿去向禹贵孝投注,获取投注金额12%的返点,以获取非法利益,涉赌资金累计达人民币2303718元。2019年5月以来,刘某甲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合伙在黎平县境内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刘某甲占股50%、杨某甲占股30%、杨某乙占股20%,三人接受杨某丁、龙某乙、杨某戊、吴某丁、朱某、周某乙等人的投注后,又将他人向她们投注的赌资拿去向禹贵孝投注,获取投注金额12%的返点,以获取非法利益,在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也花钱向禹贵孝投注,以期中奖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三人对于认为他人投注号码中奖概率不大的单,还会截留下来三人自己坐庄,以期获得非法利益,三人涉赌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33716元。刘某甲涉赌资金累计达人民币2737434元。
4.2018年9月份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黎平县境内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接受赖某某、姜某某、韩某某、吴某戊等人的投注后,钟某某又将他人向其投注的赌资拿去向禹贵孝投注,获取投注金额12%的返点,以获取非法利益,在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钟某某自己也花钱向禹贵孝投注,以期中奖获取非法利益,钟某某涉赌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23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码报、投注单、银行卡等物证,2.黎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黎平县公安局现场勘察、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贵孝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禹贵孝开设赌场的行为而帮助管理网站以及接受投注的相关事情,是禹贵孝开设赌场的共犯,李某甲属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忠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禹贵孝、李某甲、禹某某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被害人刘某甲、杨某甲、钟某某现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7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6册,起诉书3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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