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长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禹长得在涟水县境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禹长得酒后在涟水县涟城街道“刘一手火锅店”门前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某;
2.202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禹长得酒后在涟水县郑梁梅高中门前的红绿灯处无故殴打被害人笪某某;
3.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禹长得酒后在涟水县涟城街道米拉公馆南大门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禹长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禹长得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长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长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长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禹长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禹长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附件:
1.被告人禹长得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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