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秋四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0198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壤塘县**乡**村**组。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杨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秋四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秋四穷在彭州市天彭镇繁江北路洪发水产店门口,采用撬门破锁等方式将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秋四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秋四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欣
检察官助理 黄星斗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秋四穷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提讯证一份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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