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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种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永登县,住永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种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泉村普沟社路段处,将车辆驶出路道路南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种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9.1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49.13mg/100ml,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种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非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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