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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种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7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4月因行贿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凉州区**镇社区公租房建设项目由甘肃**建直属第**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后该公司又将该工程**楼和社区供排水管网、绿化等室外工程分包给被告人种某甲,种某甲承包工程后于2015年10月底开工,于2017年11月底主体完工,2018年6月完成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经甘肃国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种某甲承包的**社区工程造价为15837907.82元,甘肃**建先后共拨付种某甲工程款16019061.01元。工程施工期间,种某甲共拖欠种某乙、王某某等45名劳动者劳动工资511801元。2019年1月13日,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种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种某甲于2019年1月15日18时前如数结清种某乙、王某某等劳动者劳动工资;在规定期限内种某甲仍未支付拖欠工资,也未到劳动部门配合调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后对种某甲依法进行传唤,种某甲拒不到案并逃匿,后被凉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1日、12月18日,种某甲家属先后两次向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交齐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数发放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甲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种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提起公诉前,种某甲已全部支付了被害人劳动工资。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种某甲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或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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