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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种**,男性,1990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李自勺村栗庄**号,现在商丘市梁园区周园村租房居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种**至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百乐居小区门口郑**所开的“永城牛肉包子”店,采取掰坏玻璃门把手的手段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种**至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百乐居小区东门李*所开的“鹤岗小串”店,采取掰坏玻璃门把手的手段进入店内,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硬盒中华香烟六盒和三星2015手机一部,财物价值人民币1460元。后种**又至商丘市梁园区沃尔玛停车场的“肥九超市”,采取掰坏玻璃门把手的手段进入店内,盗窃软盒中华、芙蓉王等不同品牌香烟共九条多,价值人民币2160元。

以上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120元。案发后,追回不同品牌香烟七条,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郑**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种**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静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种**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5272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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