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种某甲(曾用名:种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道**村**道**庄**队**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6月30日、7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种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租赁本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多媒体大厦15楼的办公场所,并以上海*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所谓“文玩拍卖代理”业务,即通过雇佣的大量业务员,利用获取的“目标客户”信息,采用电话营销、网络发帖、微信联系等方式,联系有文玩藏品出售意向的客户,并以免费鉴定为幌子吸引客户;当客户携带藏品至公司后,经所谓“鉴定专家”的初检,由业务员等出面高估藏品价值并承诺代为拍卖,诱骗客户与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书、展览服务协议等,并据此收取高额鉴定费、服务费,实际却根本不组织、不参与任何相关的拍卖活动。后种志海等人于同年8月底,从原办公场地逃匿,并于10月起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762号协信星光广场10号楼12A的办公场所,以上海*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名义对外继续开展相同业务,直至12月底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核查,种某丙等人以*甲、*乙公司名义骗取240余名被害人支付的鉴定费、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种某甲受雇担任*甲公司业务员、*乙公司第一部总监;被告人王某甲受雇担任*甲公司第八部、*乙公司第四部业务员。现查明,种某甲参与骗取的被害人钱款达41万余元;王某甲参与骗取的被害人钱款达9万余元。
2020年3月30日、31日,被告人王某甲、种某甲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还分别退赔违法所得2万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部分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以及相关转账凭证、拍卖服务合同书、展览服务协议等书证,证实各被害人被骗取钱款的事实。
2.关联案件被告人种某丙、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培训记录等书证,证实种某丙海等人雇佣业务员,以*甲、*乙公司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钱款的事实。
3.关联案件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相关工资单、POS机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以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相关涉案金额。
4.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证实两名被告人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文书等,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退赔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种某甲骗取的数额巨大,王某甲骗取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种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种某甲、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种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种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730561692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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