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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甲、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种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16年3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0月3日矫正期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种某甲的父亲种某乙、母亲王某甲与时任**小区保安人员耿某某因车辆进入**小区院内是否必须登记而产生争执、口角。此时另一名保安人员宋某某让该车辆进入该小区,耿某某执意不让种某乙的车辆进入,尔后种某乙与保安人员耿某某之间矛盾激化,由口角之争上升至肢体接触,发生互打事态。20时44分,被告人种某甲驾驶机动车拉着被告人秦某某赶至该小区北门口,由于**小区门口围观者中有人告诉种某甲其父挨揍,又见有两名保安人员在场,且其中一名保安郭某某正在用手机录制视频,以为该两名保安人员就是对其父实施了动武打架之人,便不明是非用脚踹了保安人员郭某某一脚,让其删除已录制的视频。后被告人种某甲对保安人员耿某某的脸部扇了一巴掌,耿某某随即挥掌反击种某甲一巴掌。被告人秦某某见保安人员耿某某要打种某甲,便对耿某某踹了一脚。后被告人秦某某用拳头击打耿某某的腰部数拳。20时45分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发展。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及案件当事人种峰与被害人耿某某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赔偿谅解事宜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取得被害人耿某某的谅解,并已全部履行了赔偿费用。

2019年8月26日,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受辛集市公安局委托,对被害人耿某某的人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耿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业情况说明、(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信、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种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视频光盘的情况说明、王某乙的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主动履行赔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种某甲、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在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又犯新罪,应依法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种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辛集市**小区**室;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卷移交。

4.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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