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山西省临汾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秘某某酒后驾驶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L****9)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于路东马各庄村村口时,与盛某某驾驶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A****P)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秘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9mg/100ml。经认定,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盛某某为无责任。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10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