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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秘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巷**无极县********号巷**号,系无极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4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秘某某于2014年6月和无极县**村八九户村民签署了共租用21亩耕地协议,于2014年7月14日注册成立了无极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在租用共计14134.44平方米(合21.2亩)的一般耕地上建公司的验车线并投入使用。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行为破坏了该宗土地的耕作层,使该地块丧失了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毁坏,减少了土地资源。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秘某某自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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