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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二冬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99号 

  被告人秦二冬,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二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秦二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二冬,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秦二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二冬与被害人于某某因与刘某某的感情纠纷发生争吵,约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凤鸣园小区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二人开始互相殴打,被告人秦二冬持水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左侧腰部、左小腿捅伤。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体表多处瘢痕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其左侧腘动脉破裂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秦二冬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处警综合单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二冬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报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秦二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二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及二级的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二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二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二冬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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