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4时许,在保定市莲池区**街公共厕所北侧马路上,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为打牌问题发生口角,后秦某某先用手击打李某某头面部两下致其倒地,随即秦某某用木质小凳子击打李某某头部一下,他人阻拦未果,又用该凳子击打李某某头部两下;被他人劝开后,李某某用木质小凳打了秦云惠头部四下。后秦某某不顾他人劝阻多次拳打脚踢李某某头部及身体共计20余次。李某某未再殴打秦云惠。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轻伤二级。目前,李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二集团军医院(本地称252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云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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