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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亚雷、吕帅锋虚开发票罪)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秦亚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郏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帅锋,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郏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秦亚雷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通过微信联系购票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13389.38万元。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秦亚雷雇佣被告人吕帅锋与其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行为,被告人吕帅锋参与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5652.39万元。2019年8月12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二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用于虚开发票的台式电脑、税控盘、公司手续等物品。

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于201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税控盘、公司营业执照、手机、台式电脑等;2.书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租房合同、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宣某某、陈某某、史某某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截图、微信注册及交易记录光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脑及税控盘中的开票数据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通过购买的公司税控盘等工具,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多家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亚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帅锋曾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利用购买的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他人身份证件实现虚开发票的行为,手段较为恶劣,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亚雷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帅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警晖

检察官助理:万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亚雷、吕帅锋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待法院处理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90张、税控盘61个、机打发票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88张、银行卡6张、身份证5张、一证通59张、打印机4台、手机11部、扫描仪1台、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4台、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等88家公司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印鉴留存卡、公司章、法人章、U盾、银行卡、法人身份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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