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秦仕祥(绰号“缺牙巴”,小名小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仕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报送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10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7月12日、自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月,被告人秦仕祥与秦某某(已死亡)、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向王某某租赁其位于马关县**乡**村委会**小组8 号坑道与10 号坑道之间的矿洞地块进行非法采矿。2019年11月5日,马关县公安局在该矿洞旁的工棚内查获三人共同储存的疑似自制炸药三袋。经称量,三袋疑似自制炸药净重15.769kg。同日,马关县公安局在马关县南捞乡那往村委会下箐脚小组秦仕祥家猪圈旁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疑似导火索8截(总长43.4米)。经鉴定,查获的疑似自制炸药中检测出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查获的疑似导火索为爆炸物导火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自制炸药及导火索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秦仕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仕祥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秦仕祥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共计六百二十五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三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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