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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令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秦令,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号。因吸毒,于20121月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秦令与李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欲以每颗麻古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两袋毒品麻古,并约定由秦令于2020年10月9日凌晨将毒品送到梁平区李某某的住处。2020年10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秦令携带两袋毒品麻古驾驶自己的渝A*****英菲尼迪牌SUV从重庆市长寿区来到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街附近,尔后秦令携带毒品麻古来到李某某位于名豪商贸街35幢14-6的家门外,欲和李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将毒品放在李某某门外的消防箱上,在敲门过程中,秦令撞见走出电梯的民警,欲逃离现场,随即被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家门外对面的消防箱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烟盒、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两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38.07克)。经鉴定,两袋蓝色塑料袋内的红色颗粒和绿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包裹毒品的透明塑料烟盒上的DNA与秦令血样的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令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令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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