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秦某某醉酒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61mg/100ml)驾驶陕A723AB小轿车行至旬邑县某某镇街道某某宾馆外路段时,撞于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M32377三轮车上,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秦某某驾车逃回家。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
采集表、受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含量及交通肇事责任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了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负全部责任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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